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介:
为了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没有逃避或者试图逃避刑事追究、被告人配合侦查、出庭应诉的危险;
(2) 没有继续犯罪的危险;
(3) 有近期的固定住所;
(4) 存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必要性。
二、取保期限和方式
1. 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批准。
2. 取保候审可以以书面承诺方式进行,也可以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取保期间的限制和义务
1.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如下限制:
(1) 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或者指定活动范围;
(2) 不得拒绝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联系;
(3) 不得干扰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言权。
2.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 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2) 定期报到并按时到案;
(3) 不得重新犯罪。
四、取保候审的监督和检查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取保候审人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2. 监察部门、纪委、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可以对取保候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结语:
通过这些规定的发布,对于取保候审的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导,更好地保障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对取保候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