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管辖
简介: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产生争议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指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判的法院所具备的管辖范围和条件。本文将详细说明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多级标题
1.民事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区划
- 1.1 级别划分
- 1.2 争议金额限制
2.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原则
- 2.1 物理管辖原则
- 2.2 专属管辖原则
- 2.3 选择管辖原则
3.跨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
- 3.1 主动和被动选择管辖
- 3.2 异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 3.3 条件宽松的一方选择管辖
二、内容详细说明
1. 民事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区划
1.1 级别划分: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审理分为两个级别。一级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和区级人民法院;二级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
1.2 争议金额限制:
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一般情况下,争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的案件由区级人民法院管辖,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原则
2.1 物理管辖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主要依据案件发生的地理位置确定。即法院应该按照被告住所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
2.2 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一些特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责任争议的案件,应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受物理管辖原则的限制。
2.3 选择管辖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不同的法院进行起诉。例如,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离其住所较近的法院进行诉讼。
3. 跨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
3.1 主动和被动选择管辖: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根据自身利益选择管辖法院,称为主动选择管辖;同时,被告也有权要求案件由其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称为被动选择管辖。
3.2 异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需满足以下条件:被告为无住所债务人、劳动争议的价值明显超出法院所在地的一审管辖范围、被告被移送到其他地方受雇等。
3.3 条件宽松的一方选择管辖:
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方自愿选择另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无需满足其他管辖条件。
总结: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根据争议金额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划分。相关原则包括物理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和选择管辖原则。对于跨地区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主动或被动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也有一定的条件下可提出异议。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协商自愿选择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