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的正式文件。以下是根据文章格式写的一篇《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的文章:
简介
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8月10日上午10点,地点是A市光明路与文化街交叉口。事故涉及的车辆为车牌号为川A12345的小型轿车和车牌号为川B67890的中型货车。在事故中,轿车司机王某受伤并被送往医院,货车司机李某未受伤。
一、事故经过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交通摄像头的录像以及现场勘查的结果,事故经过如下:
时间为上午10点,光明路南向北方向绿灯亮起,川A12345号小型轿车驶向文化街方向。与此同时,文化街东向西方向川B67890号中型货车准备右转弯进入光明路。在进入路口时,货车与轿车发生碰撞。根据交通摄像头的录像,可以清晰地看到小型轿车在绿灯状态下以正常速度通过路口,而中型货车右转时未减速,导致与小型轿车相撞。
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确定事故的发生经过如上所述。
二、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完善的地方,应当依法调取证据、了解事故的原因,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依法作出责任认定。本案属于交通事故,A市交通警察局经过调查后认定责任如下:
1. 责任主体:川A12345号小型轿车和川B67890号中型货车。
2. 载体责任:根据现场勘查及交通摄像头的录像,可以确定小型轿车在绿灯状态下正常行驶,符合交通规则。而中型货车在右转弯时未减速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违反了交通规则。
综上所述,根据事故经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川B67890号中型货车司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川A12345号小型轿车司机王某无责任。
三、附加信息
1. 事故损失:确认该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轿车受损,预计修复费用为5000元。
2. 伤亡情况:王某在事故中受伤,已送往医院治疗,伤情未明,需要进一步观察。
四、结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过认真的调查和鉴定,A市交通警察局认定:川B67890号中型货车司机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川A12345号小型轿车司机王某无责任。
后续处理:责令川B67890号中型货车司机李某赔偿川A12345号小型轿车修复费用5000元,并协助处理王某的伤情。
本责任鉴定书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并仅供相关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参考和执行。
鉴定人:A市交通警察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鉴定员 李明
日期: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