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李明
被告:王强
简介:
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强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欠款。以下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滞纳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依据:
1.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在2021年5月15日之前归还本金及利息;
2.合同明确规定,如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需支付滞纳金;
3.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借款及利息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归还;
4.尽管原告多次催促并提醒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5.原告已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现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三、证据:
1.借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截图;
3.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
4.其他证据材料将及时提供。
四、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声明:
本起诉状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无虚假陈述,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并做出公正判决。
原告:李明 日期: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