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者往返于劳动岗位与工作地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文将按照文章格式,对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进行详细说明。
一、背景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是为了明确劳动者往返于劳动岗位与工作地的费用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26条内容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规定,需要在工作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就餐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于需要在工作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责任支付其往返于劳动岗位与工作地的费用。这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就餐费。当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另行约定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三、法律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6条适用于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需要在工作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的劳动者。
四、相关案例分析
某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需要在其他城市出差时的费用承担方式,员工在出差期间住宿费、交通费和就餐费由公司承担。然而,在某次出差期间,员工遭遇了公共交通运输的特殊情况,不得不改乘私家车前往工作地。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私家车的交通费用。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的请求,理由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同约定需要公司支付员工在工作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的所有费用。
五、结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往返于劳动岗位与工作地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就餐费。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可以另行约定费用承担方式。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详细说明。
六、参考资料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劳动合同法》第26条相关案例分析。